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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

来源:发布时间:2016-10-26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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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积累和运行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大病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

(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关规定一致,即按《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河人社发〔2013〕20号)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病种从17种增加到21种,执行定点医疗、规定用药品种、规定治疗项目管理。

(二)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大病费用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个人自付比例从50%降到40%。一个参保年度内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等两种疾病外,其他门诊大病单病种最高限额1000元/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记账结算)前提下,每单病种最高限额从1000元/年增加到2000元/年;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限最高限额。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及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从50%提高到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从60%提高到7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80%提高到87%,不再区分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含在校高校生)。

参保人员在河池市以外的广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以上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到区外医院就医或经批准转院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患者当次入院,确因病情需要,当日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范围,即当日门诊费用合并入当次住院费用并按同一级别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不再另行扣除起付线。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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